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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歌唱家朱明瑛因物业纠纷告物业公司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7日 大连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  
  因物业管理纠纷,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朱明瑛告上法庭。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朱明瑛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3月15日,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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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0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清境明湖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港力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港力伟辰公司)对小区进行三年物业管理,并为此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港力伟辰公司与小区业主及物业管理委员会发生矛盾,于2004年5月17日撤离小区。
  2004年5月21日,物业管理委员会又委托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小区进行临时托管。当日,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小区,并依据托管事项对该小区进行管理。2004年7月26日,朱明瑛在《北京市朝阳区清境明湖小区书面征求意见表》中签字,同意授权业委会聘请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清境明湖花园小区进行管理。朱明瑛未交纳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期间物业管理费。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朱明瑛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2774.56元及滞纳金1204.65元。
  朱明瑛称,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清境明湖花园小区,没有经法定的业主大会讨论及经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没有进行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投标,在广大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接管了清境明湖花园小区。自己与非法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是完全违法的。自己已经将需要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交给了广大业主选定的、同为业主的北京朝园物业管理中心保管。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朱明瑛给付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期间物业管理费22774.56元;赔偿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04.65元延期付款损失。判决后,朱明瑛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到二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上,朱明瑛从六个方面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经法庭审理确定,没有事实依据,认定错误。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朱明瑛所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六大“错误”无一能够立足,均不能成为推翻一审判决的事实依据;所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更不能成为推翻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
  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中国法院网
  ·庭审现场·
  朱明瑛“批”物业
  “这本书里的条例是国家制定的,我们都应该依法办事!”一开庭,身穿白衬衫黑西服的朱明瑛就手举《物业管理条例》,用清脆的嗓音大声陈述意见。
  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而被告上法庭的著名歌唱家朱明瑛,在败诉后提出了上诉。15日上午,市二中院审理了此案。
  上午不到9点,二中院的三法庭已坐满了朱明瑛的朋友和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他们很多人的手中都拿着提前印好的案件材料。
  穿着白衬衫黑西服的朱明瑛留着短发,和她同来的还有两名代理人。
  在陈述自己的意见时,她四次举起手中的材料,头扭向旁听席,大声地表达自己的看法。
  朱明瑛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并要求物业承担诉讼费。
  朱明瑛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六大错误,适用的法律也不当。在近8分钟的陈述中,朱明瑛手不停地变换姿势比划:“我是我们小区里敢说话的人,他们(物业)想选什么人进来,一定要经过招标。”
  “他们停水、停电,我们小区一个老太太用呼吸机差点就没命了!”朱明瑛在法庭上语气愤怒,历数物业的“罪状”,“地毯铺在别人的小区电梯里了,游泳池他们不会用也弄坏了……”
  “所谓原判认定事实的六大错误无一能够立足!”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朱明瑛所说的六大原审判决“错误”是“无中生有”、“偷换论题”以及“强词夺理”。
  说到关键处,这位代理人也提高了嗓门,要求维持原判。截至15日发稿时,此案仍在审理中。
  案情回放
  朱明瑛一审被判缴费
  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朱明瑛住在花园小区,但自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一直没有缴纳物业费及相关费用。多次催索遭朱明瑛拒绝后,物业公司起诉。
  2005年11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朱明瑛10日内给付拖欠的物业费和滞纳金2.4万元。
  宣判后朱明瑛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上诉。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