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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日 大连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的增多,人们观念的变化,房屋租赁愈来愈普遍。随之,房屋租赁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各自的权利、义
务、理解、认识不太清楚。本文主旨即在于说明房屋租人的权利。
  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后,承租人即享有以下一些权利:
  1. 请求出租人交付租赁房屋并使租赁房屋保持合同约定使用的状态。
  2. 对租赁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3. 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条中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
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
有效”;即承租人仍享有该房屋的租赁权。
  4. 优先购买权。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5. 许可转租权。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转租。
  6. 同住家庭成员的续租权。如在承租人死亡后,有关政策及司法实践一般均承认与承租人生前同住的家庭成员享有继续租住的权利。
  7. 承租人对第三人的独立抗辩权。在审判实践中,当承租人依法行使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及派生权利如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权,受到来自出租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时,承租人有权以停止侵害、排除障碍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对单位自管公房分配后引起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文件亦认为,“职工根据单位分房决定,与公房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后,第三人抢占
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