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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汇总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1日 大连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  
  【案例1】婚后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活波可爱的贝贝是大学里的校花,作为校广播站的播音员,深受老师和同学们的喜欢。小安和贝贝是大学同学,大一时,就对贝贝展开了疯狂的追求,终于在大三时,贝贝答应了小安的追求,成为了小安的女朋友。毕业后,小安分到一家外资企业工作,贝贝进了一家电视台,两人的恋情发展顺利,2002年3月,这对恋人便顺理成章地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最初在外面租房居住。2003年元月,因为小安的成绩突出,公司外资的经理奖励他一个红包,有5万元。贝贝平时的工资都买了衣服和化妆品,自己婚前也没什么积蓄,小安的工资每个月交给了贝贝,还剩下3万元,小安特别高兴,算算8万元可以付个首付,就主动提出购买一套房产,小安的父母主动提出愿意提供大力支持。不久小安和贝贝签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缴清了购房款32万余元,除了小安的5万元奖金,两人的工资积蓄3万元,小安的父母支助了14万元,小安另外向叔叔又借了10万元,也就没到银行申请货款,只是答应五年内归还叔叔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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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就在搬进新房还不到一年,贝贝突然向小安提出离婚。原来,贝贝无意中从小安的手机中发现有暧昧的短信息,经多方打听,听说小安瞒着自己与公司的一个女孩子暗中已经交往半年多了,经常一起外出吃饭、喝茶一向骄傲的贝贝难以接受小安的背叛,向法院递交了要求离婚的诉状。小安不同意离婚,解释说和那个女孩子仅仅是比较密切的同事关系,并没有任何不正常的关系二尽管法院多次调解,但贝贝决心已定,无奈的小安最终同意离婚,但他要求取得他们共同购买的商品房的所有权,他认为房产主要是他和他的家人的贡献,贝贝并没有权利取得房产,在分割时,应该首先归还父母和叔叔的债务24万元,以及自己的奖金5万元。贝贝也不愿放弃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她认为房产是在婚后购买的,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钱是赠与的,不用返还。叔叔的10万元还没有到归还时间,所以应该由小安自己负责归还。而且小安对婚姻不忠,有过错行为,应该少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该套房产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参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价值40万元,因夫妻尚有小安叔叔的借款10万元,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净值只有30万元,双方各有一半即为15万元。父母的14万元应当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无需返还。考虑到小安对房产的取得贡献较大,因此房产归小安所有,补偿15万给贝贝。贝贝关于小安存有过错应当少分的主张,因为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没有采纳。
  【案例2】对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增值我有权分享吗?
  李成康(男)在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分部工作,薪资颇丰。2000年10月,工作了两年的李成康积攒了足够的金钱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楼下店面,付款20万元,并办理了房产证。2001年10月,李成康认识了黄佳云(女),不久二人结为夫妇,李成康所买的房产此时也升值至50万元。5年后,因为李成康发现彼此没有共同语言,互不关心,感情已无法挽回,李成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李成康婚前所购房产的市值已达80万元(双方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没有异议,只是在谈及房产的分割时,黄佳云主张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成康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认为,此房产为李成康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成康和黄佳云在婚后没有就该房产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因此,房产仍然属于李成康的个人财产,其增值黄佳云无权分割。
  【案例3】婚房的增值部分我们应该共享!
  张爱国(男)和朱晓敏(女)于2000年底因工作而认识,双方随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并陷入了热恋。半年后,热恋的二人即步入了婚姻殿堂。但是,由于婚前接触的时间很短,彼此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淡薄。后来,朱晓敏发现张爱国有了外遇,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张爱国变本加厉,与第三者同居,导致夫妻感情最终破裂。朱晓敏向法院提起离婚。双方对离婚没有争议,焦点在于财产的分割上。在婚前一个月,张爱国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元,其中贷款15万多元,期限15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5.3万元。按照法律的规定,张爱国要把26500元归还朱晓敏,在这一点上,双方没有争议。但是,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要不要共享引发争议。据专业评估所评估,这套商品房目前已经升值,其市场价格大约为53万多元。朱晓敏认为,房子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张爱国不仅要支付26500元给朱晓敏,即结婚期间偿还按揭款的一半,还要与其分享房产增值部分。根据评估,法官认为,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应该一人一半,因此张爱国还要支付35000多元给朱晓敏。
  【案例4】一波三折的婚房纠纷
  短短一年的时间,身为公务员的李丹,终于尝到了过山车的滋味。2005年4月,男朋友王浩从加拿大留学回来了,苦恋了四年的一对情侣,终于冲破时空的距离,在五一节前一天去登记结婚。第二天,举行了隆重的结婚典礼,那场浪漫的婚礼至今还令李丹刻骨铭心,也羡煞了李丹的小姐妹。可是不久,深受西方文化熏陶的王浩,对国内的生活感到异常不适应,经常抱怨环境不卫生、不环保,弄得好像完全是李丹造成他的生活质量的降低似的,两人为此开始发生争吵。半年后,王浩觉得实在无法忍受在国内生活,决定出国定居。但是李丹身为公务员,工作轻松,待遇又好,并不想出国。两人为此讨论了几周,互不退让,没有结果。后来干脆决定友好分手,各走各的阳关道,各过各的独木桥。2005年10月8日,双方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居住的这套房产和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归李丹所有,随后,王浩就出国去了。
  一个月后,王浩的父母得知他们离婚的事情,感到异常惊讶,尤其听说房产归李丹所有后,更是生气。他们提出这套房产是2004年2月,王浩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的,仅仅是为了将来百年后省去继承方面的手续,但应该是父母的房产,要求李丹返还。李丹也感到非常意外,因为她只知道,王浩去年就早已告诉他委托父母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只等2005年交房后就回来和她结婚。李丹为此还花了自己很多积蓄装修该房,添置家具家电,婚后也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里。所以,她坚决不愿意返还。僵持不下,王浩的父母只好将李丹与王浩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李、王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无效,要求返还上述房产。
  庭审中,王浩的父母说,王浩在购买房产时并没有出资,购房款都是父母出的,而且离婚时王浩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无权把房产给李丹。王浩出国没有回来,委托了律师出庭,答辩说,该房产的确不是自己出资购买的,都是父母出资的,且房产证也一直没有办理,当初与李丹协议离婚时因为对国内的法律不太了解,急于离婚,就被迫答应了李丹的要求,顺从李丹的意思在协议上签了字,并不知道自己无权处分父母的房产,也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浩的父母出资以王浩的名义购买房产时,王浩与李丹并未结婚,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浩与李丹离婚时,一并将既不属于王浩的婚前个人财产,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协议确定归李丹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也侵犯了王浩父母的财产权益,故判决离婚协议中有关处分该房产的内容无效。李丹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想不明白,明明离婚时王浩已经把房子给了自己,怎么现在又要回去了呢?于是,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过三个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浩的父母以王浩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王浩即为所购买房产的购买人。至于购买款的来源,是另一法律关系。虽然王浩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是王浩,因此王浩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进行处分是合法有效的。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房产归李丹所有。
  就这样,一年里,李丹结婚后又恢复单身,房子协议归了自己,一审法院又判无效,好在最终二审法院还是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这趟一惊一喜、上上下下的过山车才算到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