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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导:解决房屋各类纠纷应提供哪些证据

发布时间:2017年7月31日 大连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  
   近年来,涉及房地产的民事纠纷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证据不全等原因,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主张,直接导致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就此,律师告之,为保障自己的合法诉请能得到法院支持,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身份证明文件。  

  2、提供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书、房屋来源,如继承、接受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提供房屋坐落地点、楼层、结构、面积及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4、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应提供共有的形式、共有形成的原因、共有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络方法等材料。  

  5、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或增添附属物的,应提供有关的报建、审批、施工资料。  

  6、提供有关部门对双方纠纷进行调处的情况的证明材料。  

  7、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8、提供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外国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口头租赁协议应提供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  

  2、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义务的情况。  

  3、引起纠纷的原因及有关证据。  

  4、承租人有无搬迁条件的证据。  

  5、经前辈承租的房屋现居住人详细情况的证明。  

  6、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对公房公用争议部分的核定意见书。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时的中间人或在场人等证明材料,或者公证文书。  

  2、房屋买卖协议条款不明(或不全)的,还应提供双方约定的定金、价款、交付时间、交付办法等证据。  

  3、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的书面证据,以及优先权人放弃优先的证据。  

  4、买主搬入所买房屋居住的时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及修缮、改变房屋结构等证明。  

  房屋典当纠纷  

  1、出典人与承典人签订的房屋典当契约、协议。  

  2、出典人对出典房屋产权证书。  

  3、参与出典的中间人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4、出典人是否超过回赎期的证明材料。  

  5、典期内或期满后双方对典期的续增、典价增减等情况的有关书证、物证和人证。 

  证明材料和证据线索须真实可靠,不可伪造、隐藏、毁灭证据亦不可指使他人作伪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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