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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新现象:分摊面积缩水 业主索赔无门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6日 大连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  
 
  南方都市报  房产纠纷案出现新现象,合同忽略公摊面积计价,导致购房者权益受损
  购买了一套房产,可是分摊面积却缩水一半以上,权益受损,业主心里自然不服气。可是,由于很多购房人在购房时没有注意到购房合同中对分摊面积的约定方式,导致即使闹上了法庭,也无法获得赔偿的结果。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房产案件中出现这样一种新现象。
  据相关法官介绍,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以套内建筑面积来计价,却忽略了对分摊面积计价方式的明确规定。
  买进新房分摊面积缩水1/4
  市民蔡女士在2003年5月购买了一套住宅,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建筑面积为155.71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17.3879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5849元/平方米;总金额为910686元等。
  后来,双方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条款中约定,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7758元,总金额910686元;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004年6月16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了案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该证上记载的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146.146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7.087平方米(该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由此可见,蔡女士所购买的这套住宅总建筑面积缩水了9.5656平方米,占认购书中规定分摊面积的25%!
  蔡女士当然不满意,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进行补偿。
  但法院审理认为,现因案涉房屋《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按照合同有关双方互不作任何补偿的约定,开发商无须就案涉房屋面积差异问题再对蔡女士进行补偿或赔偿。
  此外,蔡女士和开发商在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已约定了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案涉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原则。由此,蔡女士在一审、二审中均败诉。
  购房合同文本有待完善
  据了解,近年来,广州中院已经接到了该类型的案件十几宗,其中多为商铺买卖。甚至有些案例中,分摊面积缩水可达50%以上。
  对此,广州市中院民五庭审判长龚德家认为,由于合同签订时没约定公摊面积计价,业主要索赔并没有一个标准,开发商将公摊面积缩水的行为值得社会共同探讨。
  龚德家建议,首先购房人应该明确购房计价方式,要和出售方规定清楚,此外,还要在合同中对房产总建筑面积以及套内面积所占比例等关键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法官还认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也应该在制定合同文本时,将相应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