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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

发布时间:2016年4月7日 大连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  Tags: 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

深圳房地产律师现在为您推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和性质。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取商品房预售资格和商品房预售人在商品房还未竣工,房屋并未现实存在的情况下,与预购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后,将竣工的房屋交付给预购人,预购人支付价金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它是远期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深圳房地产律师2016年4月7日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