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深圳房地产律师为您推介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预售人必须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预售人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预售人已完成一定比例的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没有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可能通过商品房预售收取购房款用于其他经营,由此将损害购房人的利益,且难以得到救济。因此,法律要求预售人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投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方能取得预售人资格。
4、预售人已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否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且可以罚款。深圳房地产律师2016年4月6日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