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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人、设计人的违约行为有哪几种?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13日
大连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人、设计人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在工作质量上的违约行为,即勘察、设计的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或者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2、拖延工期,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即勘察人、设计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勘察、设计任务,或者虽然已经完成了勘察、设计任务,但却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工作成果。无论是未在约定期限完成工作,还是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作成果,都属于违约行为,应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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