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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取得总包人转包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1日 大连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  
  在很多承发包合同中都约定,如果承包人转包工程,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发包人往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关注承包人是否转包了工程,同时会遇到的问题是难以搜集相关的证据。解决这个问题最简捷的办法是双方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明确约定,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对外签订的所有分包合同,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将合同原件一份备案于发包人;否则即视为转包。如是,发包人首先掌握了所有分包的原始证据,并可据此分析,承包人是否转包了工程或者以劳务分包为名实施了工程转包,至于这两者的区别,我在前面也已经分析过。

  《司法解释》在规定了实际施工人追索劳务报酬的选择权的第26条规定的同时,也相应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和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就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所有各种分包合同原件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