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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移后诉讼时效是否受影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债权发生转让时,受让人即成为新的债权人,其有权行使原属于出让人的所有权利,这其中包括了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同时,《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并不因债权的转让而重新计算或中断,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在正常情况下,债权转让本身并不会影响到该笔债权原有的诉讼时效状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债权转移中附随权利是否一并移转?
在债权转移中,附随权利是否一并移转的问题上,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即附随权利)原则上也应随之转移给新的债权人。但是,如果这些从权利是专属于原债权人的,则不发生转移。例如,某些基于人身性质的权利或义务不能随着主债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债权转让行为本身不会改变原有债权的诉讼时效状态,新债权人应当注意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其权利以避免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