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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员是做什么的 最新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日 大连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  Tags: 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员是做什么的,最新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有哪些

  李福霞律师,厦门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福霞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员是做什么的



一、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员是做什么的


司法鉴定人是依法取得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鉴定人执业证书,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提出鉴定意见的自然人。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鉴定人应当在“依法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业务”。鉴定人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 和错鉴追究制度。鉴定人进行鉴定后, 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尚不构成犯罪,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具体义务是:


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鉴定意见负责;


依法回避;


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司法鉴定人员要求包括哪些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5、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三、个人申请司法鉴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司法鉴定员需要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而司法鉴定员在鉴定活动当中的整个过程都是非常的独立的,不能受到任何人和政治力量的影响。司法鉴定员,有着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司法鉴定员,在必要的情形之下,其实就必须要进行回避,而且,鉴定员也有义务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的。






最新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有哪些



最新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有哪些


最新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有规范相关条例,明确各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信息,明确司法鉴定人员的选用标准,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明确司法鉴定结果的负责人以及明确相关处罚措施。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十三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登记或者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的资金;


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行业资质被取消后不得从事司法鉴定。


已取得行业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原行业资质主体一致。


成立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具有医学或法医学专业的高等院校、科研性质单位或医疗机构申请。市医疗机构申请的,应具有三级甲等级别医院资质;县医疗机构申请的,应具有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资质。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未到五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机构负责人可以依据章程产生,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申请设立的主体任命。


第十五条 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备案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或者备案的;


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的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的,不受前款第四项规定限制。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执业、收费、公示、鉴定材料、业务档案、财务、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在登记或者备案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司法鉴定;


有权拒绝不合法、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或者备案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委托;


管理本机构人员,监督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


为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提供与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设置案件受理室、司法鉴定室、鉴定档案室和必要的鉴定实验室等;


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组织本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


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机构的举报、投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原登记、备案事项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事项的,应当由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侦查机关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通过其主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省司法行政部门。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备案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自愿解散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