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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是怎样的 公司债务清偿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日 大连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  Tags: 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是怎样的,公司债务清偿

  李福霞律师,厦门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三、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6、保修款的利息从约定。

一般实践中都约定保修期满,无息返还。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四、垫资的利息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垫资的计息时间:

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

2、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开始计息;

3、工程没有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从起诉之日开始计息。

所以,拖欠工程款的,有约定的,从没约定。没有约定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当然,如果您现在处于法律案件纠纷中,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他们将会帮助您解开难题,给予您专业的指导意见。

公司债务清偿

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务清偿是企业负债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企业连续负债经营的前提。本文带来公司债务清偿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清偿的构成要件

清偿主体

1、清偿人

2、清偿受领人

清偿的标的

1、部分清偿

《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代物清偿

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三、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抵销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抵销可以简略交换的过程,避免双方当事人分别请求、分别履行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抵销减少了当事人的负担,节约了交易成本。其次,抵销也使交易的安全性大大提高。

四、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作出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相互间相当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抵销的效力并不自动发生,须抵销权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效力,不以被抵销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必要。用来抵销的债权,是抵销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是被抵销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一方只有债权而无债务或者只有债务,而无债权,则无从抵销。应当强调:抵销是两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一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存在抵销的问题。主动债权必须到期,因为债权人既然无法强求对方提前履行,也不能将自己未到期的债权通知对方抵销。如果双方的债权均已到期,双方就均有抵销权,如果一方到期一方有抵销权。如果双方的债权均未到期,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抵销权。

2.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依此要件,抵销适用于货币及种类物之债。如果债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说明履行的要求、目的不同,同时依一方的意思无法确定可供抵销的债务数额,因此不能采用法定抵销的方式,如需抵销,只能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达到抵销的效果。

3.当事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得通知对方抵销。如因侵害人身产生的债务、支付劳动报酬、抚恤金的债务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等,债务人不得作为抵销权人主张抵销。违约金债务是金钱债务,一般来说是可以抵销的。

如甲是建设工程发包人,乙是承包人。甲向方提出:“如能借给我100万元,我就将工程发包给你们。”乙借给甲100万元,甲将工程包给乙。乙迟延交付工程3个月,按约定要支付30万元迟延履行的违约金。问:甲方能否在还欠款时扣除30万元的违约金。——能。符合抵销的条件。

4.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抵销不能自动发生,须由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销权人只要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抵销即可生效,不须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因抵销在性质上为形成权,故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使抵销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并不能达到抵销的效果,与抵销的本义相悖。还有一点:抵销附条件、附期限,是一方的意志,一方的意志不能强加给另一方。附条件、附期限的抵销无效。

法定抵销的效力

抵销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在数额相等的范围内消灭。双方债务额相等时,全部债务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相等时,债务数额大的一方就超出的债务仍负清偿之责。当抵销生效后,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从债务,抵销权发生后给付迟延归于消灭。抵销的效力,溯及至可以抵销时。

案例:甲公司给乙某送货220吨,价款为人民币6万元,由丙公司作为乙某偿还货款的连带的保证人。清偿期届至,乙某下落不明,又没有留下任何财产,遂要求丙偿还,丙以甲银行欠乙某3万元装修费早已到期为由,通知甲公司抵销3万元,自己实际向甲银行偿还3万元。甲公司认为抵销不生效,理由是,丙作为保证人不能行使债务人乙某的抵销权。

《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上述规定中所说的抗辩权,未说明具体是哪一种抗辩权,究其立法原意,是指履行抗辩权,抵销抗辩权是属于广义上的履行抗辩权。对上述条文中所说的抗辩权,应解释为包括抵销抗辩权。具体到本案,保证人丙有权行使乙某的抵销抗辩权,其抵销权成立。

五、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又称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将双方互相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而是合同终止的协议。《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意抵销,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以抵销债务为内容的合同,故合意抵销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条件。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抵销。如甲应向乙交付吨钢材,乙应向甲交付万块红砖,两种标的物的价值相差无几,双方协商一致:“一笔勾销”。合意抵销的效力与法定抵销的效力基本相同。但由于合意抵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当事人得特别约定抵销的效力。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而甲公司在乙银行开立的账户有款项时,可以扣划款项。后甲公司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乙银行发现甲公司的户上有100万元,就划到自己的户上。甲公司对银行扣划的行为一无所知,以至给他人开出了空白支票。

对乙银行的行为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乙银行有权扣划;一种观点认为,乙银行是侵权行为。——乙银行有权扣划。乙银行是在合意的基础上行使抵销权。即以自己的100万元债权,充抵自己的100万元债务。如果甲公司的户上还有钱,乙银行还可以扣划约定的利息。乙银行实施扣划行为,依照《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