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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老板不履行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应该如何维权 建筑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日 大连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  Tags: 劳务工老板不履行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应该如何维权,建筑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李福霞律师,厦门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劳务工老板不履行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应该如何维权

法律咨询:

劳务工老板不履行建筑工程劳务合同怎么办

我和别人签了一份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劳务工老板不履行合同。还怂恿工人闹事,我要求他按合同履行,他死活不认,我想看看我能否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合同一开始定了90元一平方,后来他在基础施工结束后提出费用太低,要求增加费用,当时我因工期太紧,也不想多烦就答应加了他4万元,这样就达到120元一平方了。现在主体刚要到檐口,他又让工人跟我要钱,自己不出面。而且让工人跟我要的钱远远超过合同数量。

我现在给工人闹的没法子,就把他找到工地来得到他的同意支付了工人的全部工资,但我超过合同部分的钱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拿到

包工老板是坚决不愿按他和我签的合同办

工人是他找来的,全钉住我要钱,不肯找他。

律师回答: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是可以变更的,口头的协议也是合同的一部分,也是生效的,毕竟你也以行为作出了变更的意思表示。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否则很难支持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咨询: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一方违约,守约方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要求建筑工程索赔

《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第一,《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这里所指的民事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第二,《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

第三,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由企业与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